民 事 起 诉 状(遗嘱继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0-02 10:30) 点击:8052 |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母亲),女,汉族,***出生; 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西华街*** 被告一:***(大女儿),女,汉族,**88 身份证号码:··· 地址:天河区*** 被告二:***(二女儿),女,汉族,**** 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邮电*** 被告三:***(三儿子),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房屋产权全部份额为原告所有。(其中1/2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1/2份额为原告所继承份额) 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三个孩子(分别为本案被告一,二,三)。两人婚后于1990年1月向海珠区卫生局购买广州市沙园路***房、总建筑面积为49﹒27㎡的住宅一套(穗房地证号第62028号)。1994年3月21日立遗嘱人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将此房屋产权归其妻即原告所有。 原告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婚后财产系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另根据继承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书遗嘱内容合法、形式有效,应予支持。 现因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不予配合,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支持如上请求。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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