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劳动关系中劝说单位履行职责)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0-02 09:54) 点击:1147 |
律 师 函 (2011)穗H 律字第 号 广州市***公司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与你公司承包合作协议中保证金一事以律师函郑重致函贵司: 据证据显示:你公司在与###签订的承包合作协议书中收受###交纳现金5000元、并扣留其做为你方劳动员工时的工资所得1260元、月度奖励1780元共计8040元做为保证金,后因你司提价###深感无法经营,便遵照合约规定日期于2011年2月1日前多次上门和致电你司经理,要求合法终止合作、退回保证金,但贵司负责人员数番推辞、拖延数日后告知不予退回,经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出面调解都未予其解决。 本律师在接受本所指派后经仔细研究贵司合同后现知会贵司: 你司与###等承包人员所订合同虽名义为加盟承包合作协议,但其中数条要求承包方“服从公司管理,严格遵守公司制订的有关制度及政策”,“解除合同后半年内不得在该市场另开任何形式的土猪肉档否则赔偿”等等许多实质性条款、实为隶属关系的劳动合同公司对劳动员工的约束性规定、而非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根据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受保证金、克扣工资等是严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惩处制度除要求退回保证金、返还工资、交纳经济补偿金外,还要给予罚款和承担赔偿责任处理。 即便如你司所认为的劳务承包协议,但据###证据显示:其已遵守协议规定属你司违约,况且协议中大量加重对方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也将因违反合同法公平原则使合同归于无效而退回保证金。 因此希望贵司三思其行为含义,慎重处理员工关系。劳动员工本为弱势群体, 公司不尽其本应担负的社会扶助职责却也更不应无故克扣员工资产。否则我们将保留以认为最合适的方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追究贵司相应法律责任。 当然协商解决将是最佳的双赢策略。 望贵司务必重视。请在收到此函三日内与本律师联系事宜。 此致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夏菁 本律师联系方式: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金穗路3号汇美大厦2303# 邮编:510075 E-mail:wendy_731222@sina.com 办公电话:(020)87556610--129 手机:13751776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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