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代理词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0-02 09:45) 点击:1502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担任***诉彭健 华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结合有关事实情况并依据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 立遗嘱人自书遗嘱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有效,本案遗嘱中财产房屋二 分之一产权应为原告合法继承。 立遗嘱人**是广州市沙园路***的合法产权人,其生前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依法行使财产处分权,书写自书遗嘱,指定由法定承人之一的配偶***继承。此乃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合法形式,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便发生效力。上述自书遗嘱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均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应当严格按照遗嘱执行,由原告合法继承立遗嘱人所拥有的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 2. 上述房屋系原告与立遗嘱人婚后共同财产,另二分之一产权理所应当为 原告所拥有。 原告与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活60余年。房屋在1991年1月18日由立遗嘱人购得,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婚后财产系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原告***拥有该住房二分之一的法定产权。 3.如果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有悖于立遗嘱人的真实遗愿。 从法律层面来讲: 本案中立遗嘱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自书遗嘱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且形式合法。 三位子女都有体面的工作、伴侣、家庭、孩子;也有自己的财产、退休工资、房屋、汽车。都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法律规定必须由立遗嘱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人。所以立遗嘱人的这份自书遗嘱也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情感的层面来讲: 对于在自己离世后孤身一人在世、又年老体弱的妻子,立遗嘱人把仅有的房屋通过自书遗嘱的形式留给妻子,是希望妻子在有生之年能借此过得更好。 原告与子女都已是白发苍苍的老人,为了不打扰各子女的生活,也为了老有所依,现在原告自己独自一个人住进了老人院,她的退休工资的大部分用来缴纳老人院费用,老年人身体不好,也经常需要一些费用开销。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对遗嘱财产房屋拥有完整产权。其中二分之一产权系原告继承立遗嘱人遗嘱财产所得,另二分之一产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得。请求法院依法维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彭济遗留的住房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 夏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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