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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故意伤害刑事犯罪案辩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0-02 09:35)     点击:915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广州市天河区法律援助处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律师,开庭前我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庭审中仔细听取并参与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现就庭审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但就被告人***在本案中依法具有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问题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出生于199411,犯罪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历来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次犯罪。

***在此次犯罪之前,经天河区公安分局和玉华县公安局查询,均无违法和犯罪行为记录。这次犯罪;究其原因是法律意识淡漠,是非分辩能力差,在朋友义气和幼稚狭隘的心理下不知不觉走上犯罪道路。没有蓄意的预谋,也没有携带行凶工具,犯罪目的和动机都很单纯,希望法庭看在他初次犯罪的情况下,从轻处罚。

三.   被告人被抓后主动坦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属于法定可以酬情从轻处罚情节。

通过查阅卷宗讯问笔录和庭审调查,***在被公安机关采到强制措施后,能主动配合公安人员和检查人员侦查讯问,坦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下的全部罪行,自愿认罪。在315日的最后一次讯问中,已明确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够有机会重新做人,说明被告人***有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辩护人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可以酬定从轻情节。

四.   被告家庭破碎,缺乏家庭监管,是致使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原因。

被告母亲离家出走七年,七年来未曾和儿子联系和给予任何照顾。父亲后又迷上赌博,父母疏于对子女的管理和关爱,也是导致被告做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未成年人的不健康成长,家庭和社会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以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但辩护人敬请法庭在量刑时,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是未成年犯,缺乏辨别能力,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辩护人恳请审判长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给予较短的刑期,给他一个回归社会的机会。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夏菁

2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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